當發現他人的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如何做?法律對此是否有救濟措施?今天我們從一起典型案例中了解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情簡介
李某1與趙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在村中有房屋一處。李某2為李某1與趙某之子。李某1于2017年去世,趙某于2010年去世,李某2于2016年去世。上述房屋共計北房6間,東房4間。
李某1、趙某、李某2去世前均未立有遺囑。后李某2之子李某3將其母劉某、其姐李某4以及李某1、趙某的子女李某5、李某6、李某7訴至法院,要求由李某3繼承上述房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李某3繼承上述房屋。
李某4前夫吳某知道此事后,認為其在與李某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涉案房屋的翻建進行了出資,房子應該有其份額。吳某認為其沒有參與案件的調解,嚴重侵犯吳某的合法民事權益,故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審理裁判
吳某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系其認為其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案涉的民事調解書的內容侵害了吳某的合法權益。對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在翻建之前系遺產,此時吳某亦并非繼承人或共有人,本案所爭議的房屋是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名下的遺產。吳某認為其對房屋參與出資,即便對翻建房屋存在出資,也不改變房屋的權屬性質,不享有法律上的優先權利,所以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保護。
故吳某對于涉案房屋無論在翻建之前或翻建之后,均非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必須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吳某提起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予駁回。
本案裁定作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該裁定已生效。
法官釋法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由第三人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一、第三人需對原審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第三人不可針對生效裁判中的事實認定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對原審訴訟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第三人對原審訴訟標的有物權。若經法院審查,第三人不存在上述權利,則無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第三人需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依照法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六個月為固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超出上述法定期間則無法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需通過其他救濟方式維護權益。當事人在起訴時,需要提交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三、第三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原審訴訟
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必須是因為其未獲得參加訴訟的機會,或因其他客觀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且第三人本人對此不存在過錯,當事人起訴時需提交證據對上述事實加以證實。若第三人明知訴訟存在,或因其自身的主觀原因而未參加原訴訟的,則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第三人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二)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
當發現他人的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如何做?法律對此是否有救濟措施?今天我們從一起典型案例中了解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情簡介
李某1與趙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在村中有房屋一處。李某2為李某1與趙某之子。李某1于2017年去世,趙某于2010年去世,李某2于2016年去世。上述房屋共計北房6間,東房4間。
李某1、趙某、李某2去世前均未立有遺囑。后李某2之子李某3將其母劉某、其姐李某4以及李某1、趙某的子女李某5、李某6、李某7訴至法院,要求由李某3繼承上述房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李某3繼承上述房屋。
李某4前夫吳某知道此事后,認為其在與李某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涉案房屋的翻建進行了出資,房子應該有其份額。吳某認為其沒有參與案件的調解,嚴重侵犯吳某的合法民事權益,故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審理裁判
吳某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系其認為其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案涉的民事調解書的內容侵害了吳某的合法權益。對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在翻建之前系遺產,此時吳某亦并非繼承人或共有人,本案所爭議的房屋是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名下的遺產。吳某認為其對房屋參與出資,即便對翻建房屋存在出資,也不改變房屋的權屬性質,不享有法律上的優先權利,所以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保護。
故吳某對于涉案房屋無論在翻建之前或翻建之后,均非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必須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吳某提起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予駁回。
本案裁定作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該裁定已生效。
法官釋法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由第三人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一、第三人需對原審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第三人不可針對生效裁判中的事實認定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對原審訴訟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第三人對原審訴訟標的有物權。若經法院審查,第三人不存在上述權利,則無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第三人需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依照法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六個月為固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超出上述法定期間則無法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需通過其他救濟方式維護權益。當事人在起訴時,需要提交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三、第三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原審訴訟
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必須是因為其未獲得參加訴訟的機會,或因其他客觀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且第三人本人對此不存在過錯,當事人起訴時需提交證據對上述事實加以證實。若第三人明知訴訟存在,或因其自身的主觀原因而未參加原訴訟的,則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第三人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二)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四)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